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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
(GB6566-200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的*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yu) 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築材料,包括摻工業(ye) 廢渣的建築材料。
2 術語和定義(yi)
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標準。
2.1 建築材料
本標準中建築材料是指:用於(yu) 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幾非金屬類材料。本標準分為(wei) :建築主體(ti) 材料和裝修材料。
2.1.1 建築主體(ti) 材料
用於(yu) 建造建築物主體(ti) 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包括:水泥與(yu) 水泥製品、磚、瓦、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砌塊、牆體(ti) 保溫材料、工業(ye) 廢渣、摻工業(ye) 廢渣的建築材料及各種新型牆體(ti) 材料等。
2.1.2 裝修材料
用於(yu) 建築物室內(nei) 、外飾麵用的建築材料。包括:花崗岩、建築陶瓷、石膏製品、吊頂材料、粉刷材料以及其他新型飾麵材料等。
2.2 建築物
供人類進行生產(chan) 、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室內(nei) 間場所。根據建築物用途不同,本標準將建築物分為(wei) 民用建築與(yu) 工業(ye) 建築兩(liang) 類。
2.2.1 民用建築
供人類居住、工作、學習(xi) 及購物等建築物。本標準將民用建築分為(wei) 以下兩(liang) 類:
Ⅰ 類民用建築: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兒(er) 所、醫院和學校等。
Ⅱ 類民用建築:如商場、體(ti) 育館、書(shu) 店、賓館、辦公樓、圖書(shu) 館、文化場所、展覽館和公共交通等候車室等。
2.2.2 工業(ye) 建築
供人類進行生產(chan) 活動的建築物。如生產(chan) 車間、包裝車間、維修車間和倉(cang) 庫等。
2.3 內(nei) 照射指數
本標準中內(nei) 照射指數是支: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標準規定的*而得的商。
式中:
IRa-內(nei) 照射指數;
CRa-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wei) 貝克/每千克( )
200-僅(jin) 考慮內(nei) 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wei) 貝克/千克( )
2.4 外照射指數
本標準中外照射指數是指: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其各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商之和。
式中:
Iγ-外照射指數
CRa、CTh、CK-分別為(wei)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單位為(wei) 貝克/千克( );
370、260、4200-分別為(wei) 僅(jin) 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單位為(wei) 貝克/千克( ).
2.5 放射性比活度
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質中的某種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wei) 貝克/千克( );
A- 核素放射性活度,單位為(wei) 貝克(Bq)
m-物質的質量,單位為(wei) 千克(㎏).
2.6 測量不確定度
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範圍內(nei) 的評定,即測量值與(yu) 實際值偏離程度。
2.7 空心率
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製品的空心體(ti) 積與(yu) 整個(ge) 空心建材製品體(ti) 積之比的百分數。
3 要求
3.1 建築主體(ti) 材料
當建築主體(ti) 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chan) 銷與(yu) 使用受限製。
對於(yu) 空心率大於(yu) 25%的建築主體(ti) 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chan) 銷與(yu) 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 裝修材料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wei) 以下三類:
3.2.1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要求的為(wei) 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chan) 銷與(yu) 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2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但要求同時滿足IRa≤1.3和Ir≤1.9要求的為(wei) 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於(yu) Ⅰ類民用建築的內(nei) 飾麵,但可用於(yu) Ⅰ類民用建築的外飾麵及其他一切建築物的內(nei) 、外飾麵。
3.2.3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r≤2.8要求的為(wei) 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隻可用於(yu) 建築物的外飾麵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r>2.8的花崗岩隻可用於(yu) 碑石、海堤、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試驗方法
4.1 儀(yi) 器
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yi) 。
4.2 取樣與(yu) 製樣
4.2.1 取樣
隨機抽取樣品兩(liang) 份,每份不少於(yu) 3 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wei) 檢驗樣品。
4.2.2 製樣
將檢驗樣品破碎,磨細至粒徑不大於(yu) 0.16 mm.將其放入與(yu) 標準品幾何形態一致的樣品盒中,稱重(至1g)、密封、等測。
4.3 測量
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後,在與(yu) 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采用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yi) 對其進行鐳-226、釷-232和鉀-40比活度測量。
4.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當樣品中鐳-226、釷-232和鉀-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於(yu) 37Bq ? kg -1時,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擴展因子K = 1)不大於(yu) 20%.
5 檢驗規則
5.1 本標準所列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wei) 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chan) 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chan) 品定型時;
--生產(chan) 工藝原料有校大改變時;
?--產(chan) 品異地生產(chan) 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建築主體(ti) 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1條時,判為(wei) 合格。
5.2.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2條進行分類判定。
6 其他要求
6.1 使用廢渣生產(chan) 建築材料產(chan) 品時,其產(chan) 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6.2 當企業(ye) 生產(chan) 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chan) 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6.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本標準中規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製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jia) 。
6.4 裝修材料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本標準3.2條要求,在其產(chan) 品包裝或說明書(shu) 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別。
6.5 各企業(ye) 進行產(chan) 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6.6 在天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chan) 的建築材料產(chan) 品,隻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於(yu) 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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